2006年7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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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以继承遗产为前提
朱泽军

  案件
  家住宁波市江东区的企业退休职工柴师傅与妻子(已故)共育一子一女。3年前,当柴师傅女儿30周岁生日那天,柴师傅将一只价值数千元的金手镯赠送给女儿。今年1月的一天,柴师傅儿子也过30岁生日,儿子期望也能从父亲处得到一件相应的礼物,但最终未能如愿,父子之间为此结下矛盾。今年3月的一天,柴师傅外出办事时,因遭遇车祸而入住医院治疗,但除了女儿到医院照料,儿子从未来探望。由于柴师傅短期内身体难以康复,日常起居需要专人护理,柴师傅本人和女儿均难以承受昂贵的护理费,可是儿子既不来照料,又不负担父亲护理费。柴师傅无奈之下于5月上旬向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儿子承担一定金额的护理费。在法庭上,作为被告的儿子却振振有词地辩说:“父亲历来对我有看法,我将来不想继承父亲的遗产,当然就没有义务去照顾父亲。”

  说法
  受理此案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认为,我国《继承法》明确规定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柴师傅并未死亡,其儿子就不能主张继承财产的权利,更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。尊老爱幼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《婚姻法》、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皆规定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,这个义务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的,一旦子女不履行义务,父母就有权利请求法律予以保护。法院在对案件调解无果后判决:一、由柴师傅儿子承担父亲病休治疗期间每月护理费300元;二、负担案件诉讼费。